(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蔡×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光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240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光,因本案于2015年1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逮捕,同月17日被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20日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5)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光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方玉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光于2015年1月18日晚上至1月20日晚上,与蔡×任、“阿矮”、“阿武”等(另案处理)在普宁市麒麟镇南陇南湖村一平房内开设以“鱼、虾、蟹”为赌博形式的赌摊。该赌摊共开设3天,参赌人员累计20多人次。2015年1月20日晚上,公安机关查处蔡×光等人开设的赌场,现场抓获蔡×光及参赌人员张×葵等人,缴获赌具、赌资等物品。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证据保全清单,作案地点、赌具及赌资的相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蔡×光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蔡×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8日晚至同月20日晚期间,被告人蔡×光与同案人蔡×任、“阿矮”、“阿武”等人(均另案处理)在普宁市麒麟镇南陇南湖村一平房内开设以“鱼、虾、蟹”为赌博形式的赌摊,参赌人员累计20多人次。2015年1月20日晚,公安机关现场抓获蔡×光及参赌人员张×葵等人,查获赌具“鱼虾蟹”1套,赌资人民币(下同)3129元。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1、经被告人蔡×光辨认无误的作案地点、赌具及赌资的相片。2、证据保全清单,证明:2015年1月21日,普宁市公安局麒麟派出所在蔡×光等人开设的位于普宁市麒麟镇南陇南湖村一平房内的赌摊保全赌具“鱼虾蟹”1套、赌资人民币3129元。证人张×葵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1月18日20时30分许,他到普宁市麒麟镇南陇南湖村一平房内的“鱼虾蟹”赌摊围观。该赌摊以押注“鱼”、“虾”、“蟹”赌输赢,赌注人民币有5元、10元不等。当晚,参赌人员约10人,庄家是该村一名约30岁的男子。同月20日22时许,他又到该赌摊。当时参赌人员有20多人,赌注人民币10元到50元不等,庄家还是上述男子。他赌了两局后便在旁边继续观看。不久,民警到场,他和庄家及另一名参赌人员被当场抓获。张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张相片中辨认出蔡×光就是赌摊的庄家。证人张×洪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他自2015年1月17日晚起连续四晚到蔡×光、张×文、“阿武”、“阿矮”、“阿壬”开设于普宁市麒麟镇南陇南湖村中巷边平房内的“鱼虾蟹”赌摊围观。该赌摊以押注“鱼”、“虾”、“蟹”赌输赢,赌注1元到150元不等,参赌人员少时有七八人,多则有二十多人,蔡×光、张少文和“阿武”合伙坐庄,“阿壬”负责抽头。同月21日0时左右,赌摊被公安机关查处,他和蔡×光及参赌人员张×葵被当场抓获。张×洪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张相片中辨认出蔡×光、张×葵。被告人蔡×光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1月18日晚,他和“阿任”“阿武”、“阿矮”在普宁市麒麟镇南陇南湖村“阿任”居住的平房开设一“鱼虾蟹”赌摊供人赌博。赌摊开赌时间从每天晚上22时许至23时许,以押注“鱼”、“虾”、“蟹”赌输赢,他和“阿任”“阿武”、“阿矮”坐庄,参赌人员押注,赌注人民币1元到30元不等,累计参赌人数有20多人次。2015年1月20日晚,赌摊被公安机关查处,他和参赌人员张×葵以及当晚在赌摊围观的张镇洪被现场抓获。蔡×光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张相片中辨认出张×葵、张×洪。破案经过,证明:2015年1月20日晚,普宁市公安局麒麟派出所接群众举报,在普宁市麒麟镇南陇南湖村大巷一平房内抓获涉赌人员蔡×光、张×葵、张×洪,查获赌具“鱼虾蟹”1套、赌资人民币3129元。户籍证明,证明:蔡×光的户籍登记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光与同案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提供场地、赌具,设定赌博方式,开设赌场供人赌博,其行为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蔡×光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蔡×光与同案人合伙开设赌场,坐庄聚众赌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蔡×光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蔡×光从轻处罚的请求,予以采纳。蔡×光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宣告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艺强人民陪审员 赖广翔人民陪审员 钟春如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冯晓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