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露阳与董小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露阳,董小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25号申请人王露阳,河南省新蔡县关津乡王新庄村委王湾五组。被执行人董小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露阳与被执行人董小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董小乐下落不明,申请人表示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2012)安民二初字第20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振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忠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