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民初字第6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四川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681-1号原告四川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勇。委托代理人胡长德。委托代理人谢丽琼,四川言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莉。原告四川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初步审理后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适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应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四川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王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