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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民一终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江某甲、江某乙等与江某丁、江某戊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某甲,江某乙,江某丙,江某丁,江某戊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民一终字第1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某甲。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某乙。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某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某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某戊。上诉人江某甲、江某乙、江某丙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4)怀鹤民一初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江某甲、江某乙、江某丙因兄弟之间继承父母的遗产产生纠纷而提起本案诉讼,本案系法定继承纠纷。江某甲、江某乙、江某丙起诉时只将江某丁、江某戊兄弟列为被告,未将江生玉、江九玉、江田玉、江爱玉姐妹列为当事人。在法定继承中,江某甲、江某乙、江某丙、江某丁、江某戊、江生玉、江九玉、江田玉、江爱玉9人作为兄弟姐妹均为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均享有继承权。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原审没有依法通知江生玉、江九玉、江田玉、江爱玉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故原判决遗漏当事人,违反了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4)怀鹤民一初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642元退还上诉人江某甲、江某乙、江某丙。审 判 长  杨 荣审 判 员  王文利审 判 员  李东恒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戴蚁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