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陇执字第00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赵新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戚霞霞、薛福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新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戚霞霞,薛福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00311号申请执行人:赵新明,男,生于1973年8月27日。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负责人:杨玉良,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戚霞霞,女,生于1982年3月25日。被执行人:薛福全,男,生于1976年2月13日。赵新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戚霞霞、薛福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生效的(2015)陇民初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支付赵新明经济损失14877.55元,由戚霞霞支付赵新明复印费及诉讼费共26元,由薛福全支付赵新明经济损失及诉讼费587.85元,合计15491.4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和戚霞霞、薛福全在限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履行了案件执行款14877.55元,被执行人戚霞霞支付了复印费及诉讼费26元,被执行人薛福全支付了经济损失及诉讼费587.50元,申请执行人赵新明已全部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陇民初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祁小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永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