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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中法民三终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谭丽明与林爱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丽明,林爱弟,谭学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中法民三终字第1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谭丽明,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爱弟,女,汉族。原审被告:谭学全,男,汉族。上诉人谭丽明因与被上诉人林爱弟、原审被告谭学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4)清城法民四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谭丽明经本院通知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诉讼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谭丽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4)清城法民四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惠文代理审判员  王 凯代理审判员  禹 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何 叶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