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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13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梁修根,王康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138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住所地合肥市马鞍山南路660号海顿国际广场D楼商业101-102室,组织机构代码71175907-2。负责人:李晓鸿,行长。被执行人梁修根,工人。被执行人王康敏,无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包民二初字第0018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欠款25000元,承担诉讼费629.5元、执行费275元,合计25904.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以人民币200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执行人梁修根、王康敏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25904.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以人民币200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孟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