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李晓云、莫宝泉与广州市万合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莫宝泉,李晓云,广州市万合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6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莫宝泉,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晓云,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易民胜、陈宏胜,是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万合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李建章,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中民、何伟琦,系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4)穗番法石民初字第1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15年3月31日向上诉人邮寄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莫宝泉、李晓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