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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民初字第1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幸某某与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1805号原告幸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杜丕千,南部县升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某甲,男。原告幸某某诉被告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子钧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幸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杜丕千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彭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初相识,同年3月14日在在互不了解的情况下草率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并带有一子杜某某。婚后于1991年12月17日生育一子彭某乙。由于原告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未建立起真正的感情,婚后被告未尽作父亲的义务,为此双方经常闹矛盾甚至打架,被告辱骂原告并实施暴力,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被告曾向法院起诉与原告离婚,因原告在外地未判,此后被告与原告互不理睬,更不履行任何义务,原告于2003年因感情不和与被告分居至今。为解除原、被告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原告在2009年7月和2011年5月向顺庆区人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顺庆区人民法院两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又于2012年9月向顺庆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顺庆区人民法院以给被告最后一次机会为由,再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从第一次、第二次及第三次判决后,夫妻关系无任何改善,仍处于感情不和的分居状态。为了彻底解除原告与被告痛苦的婚姻关系,现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在开庭审理前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辩称其妻子是1967年出生,不是1971年7月14日出生。要求精神补偿百万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初相识恋爱,同年3月14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并带有一子杜某某与被告彭某甲共同生活,1991年12月7日原、被告共同生育一子彭某乙。婚初夫妻感情较好。2003年原告外出务工,不久被告亦外出到宁波务工。原告于2009年7月、2011年5月两次以两人长期异地分居,互不来往,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以(2009)顺庆民初字第1760号、(2011)顺庆民初字第1149号民事判决认定原告无证据证明其主张,驳回原告对被告的离婚诉讼请求。2012年12月,原告曾向被告居住地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因其未提交被告在该区的暂住信息,该院以对案件无管辖权为由,退回诉讼材料。2013年6月14日,原告再次以法院两次判不准离婚后,双方无任何往来、夫妻关系无丝毫改善为由,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请求法院再给其一次与原告和好的机会,本院以(2013)顺庆民初字第2054号民事判决认定原告无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破裂,再次驳回原告对被告的离婚诉讼请求。2015年3月17日,原告以本院第一次、第二次及第三次判决后,夫妻关系无任何改善,仍处于感情不和的分居状态,再次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维持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姻关系虽长达14年,但从2003年起双方外出务工缺乏沟通,使夫妻感情日渐淡漠。加之原告多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多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并未改善,原告仍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和好无望,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幸永蓉要求与被告彭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的身份关系,已有本院三份生效判决书确认,且有公安机关身份证及户籍证明证实,故对被告提出原告身份信息的异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提出的精神补偿,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幸某某与被告彭某甲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幸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子钧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