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民一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民一初字第460号原告胡某某,女,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某某,男,1960年6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审判员 黄斯琴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谢林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