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楼民四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巴陵支行与被告钟冬祥、被告徐美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巴陵支行,钟冬祥,徐美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楼民四初字第55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巴陵支行,住所地××。负责人江伟宏,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孟良,支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李翔,支行员工。被告钟冬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被告徐美青,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巴陵支行与被告钟冬祥、被告徐美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受理后,因原告提供的被告钟冬祥、徐美青的详细地址及身份信息错误,导致相关的诉讼文书无法送达,经本院通知,原告仍未提交被告详细身份信息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巴陵支行的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正亚审 判 员  胡 波助理审判员  李 莹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许梦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