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3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观海卫支行与陆佰根、施云浓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观海卫支行,陆佰根,施云浓,章仁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305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观海卫支行。代表人:林旭航。委托代理人:邹鼎。被执行人:陆佰根(,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施云浓。被执行人:章仁利。本院执行的(2015)甬慈执民字第3053号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观海卫支行诉陆佰根、施云浓、章仁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陆佰根、施云浓、章仁利应归还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观海卫支行191907.24元,并应承担诉讼费4140元、执行费2779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陆佰根、施云浓、章仁利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甬慈执民字第305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 晓 东审判员 王 治 军审判员 房 赤 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陆栋栋(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