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四终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崔泽武与被上诉人许世龙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泽武,许世龙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四终字第4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泽武。委托代理人王银行,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世龙。委托代理人路未晞,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崔泽武与被上诉人许世龙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3)巩民初字第3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中,崔泽武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崔泽武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崔泽武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崔泽武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78元,由崔泽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贵斌审判员 张 红审判员 舒 杨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毛冰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