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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县民初字第04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周端文与刘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端文,刘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长县民初字第04728号原告周端文,个体工商户,系长沙县春华镇端文建材商店的业主。委托代理人张淼,长沙市民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邦。原告周端文诉被告刘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端文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端文诉称,2012年9月,被告因承包长沙县龙塘安置小区老年活动中心工程,到原告所经营的长沙县春华镇端文建材商店采购建材。双方对商品的价格、送货方式、货款支付方式等都进行了口头约定。尔后,原告按质按量提供建材商品,开始几次被告货到付款,但后来均以发包方未付款为由,提出延期支付货款。2013年2月,被告负责的工程项目完工。原、被告根据供货清单进行结算,确认被告拖欠原告货款7万元,由被告于2013年2月8日出具欠条,承诺于2013年阴历2月15日(即阳历3月26日)前清偿。还款期限届满,但被告没有履行偿付义务。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催款未果。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合同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偿付原告货款70000元及从2013年3月26日起算至2014年12月17日止的利息29026.67元;2、被告按月利率2分的标准支付从立案之日起至款项全部清除之日止的利息;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刘邦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系长沙县春华镇端文建材商店业主。2012年6月,被告因承包工程需要建筑工程材料,同年9月至2013年3月期间,被告多次从原告处购买建筑工程材料。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2013年2月8日,原、被告经结算,被告认可欠付原告工程材料款7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到端文建材材料款柒万元整(70000元)。注:2013年阴历2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如未付款,按2分利息计算。刘邦。2013.2.8。”欠条出具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但被告未付分文。2014年12月23日,原告诉至本院,主张前述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欠条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一、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二、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无书面买卖合同,但存在事实买卖关系。现被告欠付原告建筑材料款7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要求其偿还欠款7000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的诉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因欠条上未注明利率2分系月利率,本院认为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逾期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刘邦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周端文工程材料欠款7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3年3月26日起算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76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共计3296元,由被告刘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 翠人民陪审员 姚 成人民陪审员 王吾洁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晓婷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判裁判,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