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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执异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铜陵泛美服饰有限公司、陈彦与铜陵泛美服饰有限公司、杜金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泛美服饰有限公司,陈彦,杜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异字第00008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铜陵泛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法定代表人:杜金平,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陈彦,女,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杜金平。本院在执行陈彦与铜陵泛美服饰有限公司、杜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铜陵泛美服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对铜陵泛美服饰有限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进行审查。异议人铜陵泛美服饰有限公司称,2015年3月31日,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铜陵泛美服饰有限公司坐落于安徽省铜陵纺织服装工业城(泛美服饰)4栋1至9层房产,该房产价值3500万元,因铜陵泛美服饰有限公司仅欠申请人陈彦60万元。现请求法院解除超标的查封的房产。本院在审查中,异议人铜陵泛美服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铜陵泛美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其提出的执行异议,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铜陵泛美服饰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盛春代理审判员  李 照代理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吴跃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