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执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邢得连诉姚立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得连,姚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851号申请人邢得连。被执行人姚立。申请人邢得连诉被执行人姚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开民初字第1046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邢得连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房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车辆及其他财产。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开民初字第10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韩 军执行员 潘子龙执行员 杨 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彦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