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连法执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连平县银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邱竻阳,熊表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连法执字第80-4号申请执行人连平县银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连平县城南方酒店一楼。法定代表人冯小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邱竻阳,男,汉族,1963年9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熊表忠,男,汉族,1978年7月1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河连法民二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对该案于2015年3月9日已经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从2015年9月1日起到2016年3月31日止,每月冻结被执行人熊表忠账号为319201998012007****的工资收入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邬伟平审 判 员 谢国泫代理审判员 巫远青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赖剑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