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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终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娄某与曲阜市润海化工有限公司、孙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曲阜市润海化工有限公司,孙某,娄某,山东勇马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终字第7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曲阜市润海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孔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娄某。委托代理人张某甲。原审被告山东勇马重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甲。上诉人曲阜市润海化工有限公司、孙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曲阜市人民法院(2014)曲商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曲阜市人民法院(2014)曲商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曲阜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朱壮男审 判 员  张 杰代理审判员  马 斌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楚亭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