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中法立行终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瑞君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瑞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立行终字第1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瑞君,女,汉族,身份证地址:,确认送达地址:珠海市香洲区梅华西路2372号香洲科技工业园9栋710号,身份证号码:×××6126。上诉人李瑞君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珠香法立行初字第4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收到李瑞君诉珠海市香洲区香湾街道办事处的行政起诉状。李瑞君称:其为珠海市公共汽车公司的职工,珠海市香洲海城路36号是其职工福利分房。2006年公汽公司把香洲海城路34号-58号(不包括36号)职工福利房低价包租给关系人。香洲海城路36号两层3房1厅房屋市场价值200万以上,2012年公交集团和公汽公司提出补偿30万元,由于偏离市场价格,补偿太低,无法接受。珠海市香洲区香湾街道办事处没有履行维护社区居民合法权益的职责,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盗用其个人信息造假办理。2014年9月25日,李瑞君夫妻被抓监狱15天,释放后3天,梁德健带人把李瑞君夫妻拖到香洲海城路36号,闯入李瑞君家,把其全家人和全部物品硬搬出去,并造成家具损坏,霸占其房屋。李瑞君认为珠海市香洲区香湾街道办事处侵害了其切身利益,包括居住权在内的生存权,应当交还香洲海城路36号房屋,并承担赔偿损失。故起诉请求:1、交还珠海市香洲区海城路36号房屋承担赔偿损失;2、罗宏山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用由珠海市香洲区香湾街道办事处承担。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就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争议的,才能提起诉讼,且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案中,并没有载明珠海市香洲区香湾街道办事处有针对李瑞君作出的行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李瑞君的起诉不予受理。上诉人李瑞君上诉称,原审裁定有误,事实与理由与原审起诉状所诉一致。请求:1、撤销(2015)珠香法立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2、判令交还珠海市香洲区海城路36号房屋,承担赔偿损失;3、判令罗宏山承担连带责任;4、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李瑞君提出行政诉讼,没有在其行政诉状中明确不服所诉行政机关的何种行政行为,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案要求。故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李瑞君亦未提出新的上诉意见,故本院对其上诉意见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萍审 判 员 董春杉助理审判员 邝 鹂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郑浩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