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少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刘春埕与陈香桂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少民初字第24号原告刘某某,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被告陈某某,女,1977年1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以其自愿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剑萍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晓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