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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鹿藤执民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西支行与温州哈杉鞋业有限公司、王建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西支行,温州哈杉鞋业有限公司,王建平,胡琼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鹿藤执民字第2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西支行。代表人:蔡丰。被执行人温州哈杉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平。被执行人王建平。被执行人胡琼琳。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西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州哈杉鞋业有限公司、王建平、胡琼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王建平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吴桥路金山谷商住楼6幢205室的房产(产权证号:173478,建筑面积:84.62平方米)已被申请执行人设置抵押且被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温州哈杉鞋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中国鞋都产业园区的房产及温州市鹿城区双屿镇中国鞋都二期7号地块土地使用权,已被其他申请执行人设置抵押且进入破产程序。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5年06月0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850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抵押房产涉及腾空问题,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温鹿藤执民字第2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项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周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温鹿藤执民字第2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西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杏花路188号,组织机构代码:××。代表人:蔡丰。被执行人温州哈杉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中国鞋都二期工业园区7号地块,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王建平。被执行人王建平,男,1963年12月5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水心街道隔岸路百好花园A幢二单元6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6312055231。被执行人胡琼琳,女,1966年6月13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水心街道隔岸路百好花园A幢二单元6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6606131623。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西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州哈杉鞋业有限公司、王建平、胡琼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王建平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吴桥路金山谷商住楼6幢205室的房产(产权证号:173478,建筑面积:84.62平方米)已被申请执行人设置抵押且被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温州哈杉鞋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中国鞋都产业园区的房产及温州市鹿城区双屿镇中国鞋都二期7号地块土地使用权,已被其他申请执行人设置抵押且进入破产程序。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5年06月0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850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抵押房产涉及腾空问题,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温鹿藤执民字第2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项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周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