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诉前调字第00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洪某甲与洪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诉前调字第00401号原告:洪某某,女,194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洪某某,男,194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退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某诉被告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洪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洪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