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民初字第11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王玉华等与王钢共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华,张敏,王培,王钢,王玉英,王玉元,王玉璇,王玉臻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初字第11653号原告王玉华,男,1944年4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骋,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敏,女,1950年7月2日出生。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培,同原告王培。原告王培,男,1970年12月29日出生。被告王钢,男,1974年6月23日出生。第三人王玉英,女,1938年1月3日出生。第三人王玉元,男,1948年1月4日出生。第三人王玉璇,女,1949年9月12日出生。第三人王玉臻,男,1953年7月9日出生。第三人王玉英、王玉元、王玉璇、王玉臻委托代理人王培,同原告王培。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华、张敏、王培与被告王钢及第三人王玉英、王玉元、王玉璇、王玉臻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华、张敏、王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王玉华、张敏、王培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 建人民陪审员 果振敏人民陪审员 郝之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伟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