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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执字第01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乔晓东与军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1285号申请执行人乔某某。被执行人马某某。申请执行人乔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正在履行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执字第012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项志军审判员  王泽彪审判员  刘 毅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寇腾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