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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阳中民二终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随州市聚丰运业有限公司与马全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民二终字第001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随州市聚丰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交通大道204号。法定代表人张和平,随州市聚丰运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乔刚,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全忠,男,生于1958年3月20日,汉族。委托代理人肖良耀、吉锋,枣阳市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随州市聚丰运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全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枣阳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七月十六日作出的(2014)鄂枣阳北民初字第00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被上诉人马全忠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随州市聚丰运业有限公司也同意马全忠撤回起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枣阳市人民法院(2014)鄂枣阳北民初字第00176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马全忠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1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17元,合计1034元,由被上诉人马全忠负担。审判长柴勇审判员柳莉代理审判员田在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李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