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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一初字第014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吴健与夏成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1407-1号原告:吴健,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被告:夏成刚,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健与被告夏成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健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夏成刚所有的坐落在无为县无城镇北大街隆兴苑小区4幢403室的房产在价值2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夏成刚所有的坐落在无为县无城镇北大街隆兴苑小区4幢403室的房产在价值2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萍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