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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00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张玉梅与宝鸡市金台区土产日杂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317号申请执行人张玉梅,女,汉族,1933年11月12日生,住宝鸡市渭滨区高家镇苟家岭村*组,身份证6103021933********。被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土产日杂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中山东路99号。法定代表人崔宝军,经理。本院执行的张玉梅与宝鸡市金台区土产日杂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标的为16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宝民一终字第000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虎勤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林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