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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少民初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少民初字第00180号原告甘某,女,198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男,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甘某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唐钦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