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少民初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少民初字第00180号原告甘某,女,198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男,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甘某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唐钦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