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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钦北民初字第1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钦州市贵人居新材料装饰有限公司与钦州市翔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钦州市贵人居新材料装饰有限公司,钦州市翔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钦北民初字第1027号原告钦州市贵人居新材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文峰北路。法定代表人李永贵,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钦州市翔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子材西大街252号。法定代表人林传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州湾大道。法定代表人陈汉夫,该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国强,广西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钦州市贵人居新材料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钦州市翔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钦州市贵人居新材料装饰有限公司以被告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付清货款为由,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钦州市贵人居新材料装饰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是在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自愿提出的,是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钦州市贵人居新材料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8元,减半收取254元,由原告钦州市贵人居新材料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朝良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龚雪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