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罗法执二字第6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蔡和平与王伦兵,王显斌合同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执二字第614-3号申请执行人蔡和平,男,汉族。被执行人王伦兵,男。被执行人王显斌,男。上述申请执行人蔡和平与被执行人王伦兵、王显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罗法民一初字第9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到国土、银行、车管、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冻结被执行人王伦兵持有的深圳银雅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00%股权;冻结被执行人王显斌持有的深圳市浩权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95%股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善泽代理审判员 郑旭豪代理审判员 李金善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