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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励民初字第01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黑励民初字第01100号原告高某某,女,197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山县。被告马某某,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被告于1986年开始自由恋爱,于1987年6月9日登记结婚。婚生三名子女,长女因车祸去世,次女马某甲,长子马某乙。婚初感情尚可。2015年4月28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感情基础较好,并生育子女,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只是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应给双方重归于好的机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彦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