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泉民初字第1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王明达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明达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泉民初字第1463号原告:陈某某。被告:王明达。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明达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30日,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被告王明达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于2001年12月认识,于2002年3月2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对原告施以家庭暴力,原告对被告彻底失去共同生活信心。原告曾于2003年、2005年、2013年起诉要求离婚,未果,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王明达辩称:婚姻情况属实,被告根本就不存在家庭暴力,被告对原告很好,都是原告在闹,双方感情还可以。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明达于2001年12月认识,于2002年3月2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原、被告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因家庭的经济问题发生过矛盾纠纷,原告于2013年1月,2014年1月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均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当事人提交的身份信息,结婚证、判决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关系一经确立即受法律保护。在离婚诉讼中,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当考虑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生活状况以及有无和好可能。本案中,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的十余年生活中,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从庭审的情况看,原、被告双方对对方的性格均十分熟悉,原告起诉离婚原因主要是双方对于共同生活费用等方面的负担及支配等问题,本院认为,这一问题虽然对夫妻感情有一定影响,但并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多加强协调沟通,共同协商负担家庭的开支等问题,双方矛盾能够化解。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明达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赵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