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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执字第0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继侠、徐州苏虹焊接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宝腾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继侠,徐州苏虹焊接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宝腾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执字第0437号申请执行人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建国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骆新超,理事长。被执行人吴继侠。被执行人徐州苏虹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开发区大庙镇佟村。法定代表人姚成永,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江苏宝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解放南路矿业大学科技园一期软件园B座620-628室。法定代表人王琪,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吴继侠、徐州苏虹焊接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宝腾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云商初字第16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651627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吴继侠、徐州苏虹焊接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宝腾建设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告知书。2、本院依法向徐州市各大银行查询了被执行人吴继侠、徐州苏虹焊接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宝腾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依法向徐州市产权登记交易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吴继侠、徐州苏虹焊接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宝腾建设有限公司的房产信息,吴继侠名下登记有位于徐州市绿地世纪城六期241-2-502室房屋一套。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对该房屋进行了保全,因该房屋轮候查封,本院暂时无法处理。4、本院依法向徐州市车管所查询了被执行人吴继侠、徐州苏虹焊接材料有限公司的车辆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吴继侠、徐州苏虹焊接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宝腾建设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3)云商初字第166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祖庆锋执行员  黄如河执行员  侍 玮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卢亚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