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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高法大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陆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陆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高法大民初字第40号原告杨某某,女,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高州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高州市。被告陆某某,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陆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春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黄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