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横法执字第4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谢直钊、杨宏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谢直钊,杨宏娟,谢居育,李英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横法执字第464-2号申请执行人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贺建业,理事长。被执行人谢直钊。被执行人杨宏娟。被执行人谢居育。被执行人李英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谢直钊、杨宏娟、谢居育、李英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横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二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依法作出(2014)横法执字第464-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拍卖被执行人谢居育在横县校椅镇青桐街的房产【房产证号:横房权证校椅字第××号;国有土地证号:横国用(2009)第000101**号】一套,并依法委托广西万泰拍卖有限公司对该房屋进行拍卖。广西万泰拍卖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对该房屋进行公开拍卖,因无人缴纳保证金,该标的流拍。现申请执行人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谢直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即由被执行人谢直钊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贷款本金149999.94元、利息77757.02元,并付清甲方已代付的案件受理费3897元、预付房地产评估费2400元及法院收取的案件执行费。现双方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就双方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横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二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红莲审判员 黄 平审判员 黄 登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粟剑锋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