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一初字第00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刁秀梅与安徽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招待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秀梅,安徽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招待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0615号原告:刁秀梅,女,195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安徽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招待所,组织机构代码证48500139-3。法定代表人:江涛,职务不详。原告刁秀梅与被告安徽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招待所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刁秀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刁秀梅负担。审 判 长 宋 玮人民陪审员 胡从荣人民陪审员 黄胜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郑丹丹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