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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柏民一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马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马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柏民一初字第105号原告:王某某,女,1944年11月21日生,汉族,农民,文盲,柏乡县人,住本村。委托代理人:郭立刚,河北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柏乡县人,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马某某为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罗慧超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魏 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