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柏民一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马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马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柏民一初字第105号原告:王某某,女,1944年11月21日生,汉族,农民,文盲,柏乡县人,住本村。委托代理人:郭立刚,河北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柏乡县人,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马某某为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罗慧超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魏 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