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二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安福县市场服务中心与管春云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福县市场服务中心,管春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25号原告安福县市场服务中心,住所地:安福县平都镇大市场路2号。法定代表人彭更生,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卫,该中心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桂雄,江西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管春云,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福县市场服务中心与被告管春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福县市场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2元,由原告安福县市场服务中心负担。审 判 长 曲林华人民陪审员 肖梅珍人民陪审员 管淑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