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731、2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黄秀连、曾金平、万安县江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三),黃秀连,曾金平,万安县江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731、27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中心支公司,地址:吉安市吉安区。法定代表人:谢淑萍。委托代理人:周友谊,江西钧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黃秀连,住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委托代理人:吴水金,广东合众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一:曾金平,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原审被告二:万安县江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负责人:肖万庆。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2014)穗增法民一初字第1626、1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分别于2014年11月28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