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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立民申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杜伟标与麦永、麦钻枝相邻关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杜伟标,麦永,麦钻枝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立民申字第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杜伟标,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麦永,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麦钻枝,女,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二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梁立权,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杜伟标因与被申请人麦永、麦钻枝相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佛城法民一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杜伟标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划分责任错误。原审依据佛山市安固建筑物诊治技术有限公司的鉴定意见第三点酌定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房屋南墙以外其他部分损失的10%,没有事实依据,明显不当。被申请人建房之前,申请人的房屋一直完好无损,并无裂痕。在被申请人拆房使用勾机强震后,申请人的房屋开始出现裂缝,房屋的主体结构也开始动摇。可见,从客观上讲,被申请人应对申请人房屋损失负全部责任。但原审仅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房屋南墙以外其他部分的损失承担10%的责任,其责任划分明显不当,是显然错误的。现请求依法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3)佛城法民一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二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26141.91元;改判二被申请人承担原审的全部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用,合共19426元。被申请人麦永、麦钻枝提交意见认为,一、杜伟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任何一种情形。二、原审判决10%的责任划分比例属于法官自由裁量行使范围,合情、合理、合法。三、再审申请人应对其房屋开裂承担主要责任。申请人的房屋属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的简易单层民房,没有“正规设计、正式施工”,且已使用多年,本应重新改建。但申请人反而在原来基础上再加二层,这是造成墙体薄弱部分出现裂痕的主要原因。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原审根据原被告双方选定的鉴定机构:广东安固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所作的鉴定结论第三条认为:佛山市禅城区澜石XXX号的麦钻枝房屋拆除时产生的碰撞和振动对杜伟标房屋裂痕(除南面外墙外)的扩展有轻微的影响。据此,原审酌定由被告麦永、麦钻枝承担佛山市禅城区澜石XXX号房屋修复费的10%,主次责任明确,且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杜伟标没有提供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证据或有证据证实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的其他情形,故再审申请人杜伟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杜伟标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阮惠雄审判员  吴建明审判员  彭晓鸣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潘绮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