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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2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桂清诉被告徐建华、第三人徐鹏宇、杨焕文、徐兰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清,徐建华,徐鹏宇,杨焕文,徐兰芬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297-1号原告王桂清,女,汉族。被告徐建华,男,汉族。第三人徐鹏宇,男,汉族。第三人杨焕文,男,汉族。第三人徐兰芬,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清诉被告徐建华、第三人徐鹏宇、杨焕文、徐兰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桂清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清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 邓 富审判员 :黄晓红审判员 : 金 萍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亚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