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执恢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刘志海与肖卫东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海,肖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恢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刘志海,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谭维红,广东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肖卫东,住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刘志海与被执行人肖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穗花法炭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肖卫东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9500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除本院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粤A×××××号小汽车的档案之外,查无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花法执恢字第11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大亮执行员 王志文执行员 李 凤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静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