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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09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傅xx与北京程顺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XX,北京程顺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09610号原告傅XX,男,1992年4月26日出生。被告北京程顺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傅XX诉被告北京程顺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傅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傅XX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徐明祺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喻倩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