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巩国平与梁春雷、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剑梅,梁春雷,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赵剑梅。被执行人:梁春雷。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南中心支公司。申请执行人巩国平与被执行人梁春雷、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4年10月10日本院作出(2014)成民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判处:一、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赵剑梅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5287.5元、护理费1339.5元、伤残赔偿金37929.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80元、共计54936.56元,二、由被告梁春雷赔偿原告赵剑梅医疗费15000元。判决生效后,巩国平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南中心支公司自行将执行款汇入成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内,2015年2月12日向被执行人梁春雷送达了(2015)成执字第9号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其在3月2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6月4日,被执行人梁春雷向本院缴纳执行款150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2014)成民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 琼审判员 李晓勤审判员 张 浩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杜敏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