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法执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袁建明与被执行人袁绪凯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建明,袁绪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法执字第194号申请执行人袁建明。被执行人袁绪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建明与被执行人袁绪凯继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袁绪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南法执字第194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孝初审 判 员 廖小平人民陪审员 胡 丹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谢勇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