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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法执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袁建明与被执行人袁绪凯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建明,袁绪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法执字第194号申请执行人袁建明。被执行人袁绪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建明与被执行人袁绪凯继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袁绪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南法执字第194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孝初审 判 员  廖小平人民陪审员  胡 丹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谢勇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