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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民(一)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石某某诉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一)初字第545号原告:石某某,女,198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委托代理人:金某某,系辽宁尊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某,男,198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石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 非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郭力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