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开民初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蔡利敏诉王晓玲、洛阳正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利敏,王晓玲,洛阳正基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开民初字第544号原告蔡利敏,女,汉族。被告王晓玲,女,汉族。被告洛阳正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如河。原告蔡利敏诉被告王晓玲、洛阳正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蔡利敏未在法律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蔡利敏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审判员 韩 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来亚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