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1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田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河民初字第1027号原告田某,农民。被告贾某,农民。案由:离婚纠纷原告田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3年夏天相识,于同年8月14日办理结婚证,未生育子女。因婚前相处时间段,彼此间不了解,仓促结婚后才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矛盾并长期处于冷战,现已没有夫妻感情,故起诉要求:1、离婚;2、由被告返还原告个人财产。被告贾某辩称,原、被告间虽然发生口角,但被告没有殴打过原告,虽然有过冷战,但几天后就结束了。2015年3月14日原、被告闹矛盾前,双方的感情挺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3年相识,于同年8月14日办理结婚证,于同年农历十月初八举行结婚仪式。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过多次争吵并于2015年正月十五后分居至今。原告的个人财产有被子五床、褥子四条及毡条一条在被告处。调解中,原告自愿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原告田某与被告贾某自愿离婚。双方无其他纠纷。诉讼费15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薛连海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唐云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