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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二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原告戢淑文诉被告新恒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戢淑文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二初字第500号原告戢淑文,女,汉族,1951年5月5日出生,住址辽宁省辽中县。委托代理人刘大庆,系沈阳市铁西区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新恒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铁西区兴华北街29号。法定代表人黄俊钦,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贺鹏,男,198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富华街小区16-4-6号,身份证号码:2110041983********,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戢淑文诉被告新恒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现以双方已达成和解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戢淑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张卫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