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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行他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黄运奎与六安市裕安区国土资源局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运奎,六安市裕安区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六行他字第00003号原审原告:黄运奎,男,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原审被告:六安市裕安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六安市梅山南路。原审原告黄运奎起诉原审被告六安市裕安区国土资源局要求确认被告未经法定程序出让原告合法宅基地、承包地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请求赔偿损失一案,前由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受理,裕安区人民法院认为该案涉及到裕安区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故该院不宜审理,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涉及到裕安区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宜由裕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长  石允龙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林 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许 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自己审理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决定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理。 来自